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5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參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2、信用貸款壹拾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手續費,最高以六期計算。
3、現金卡借貸參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