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蔡舜仁 會計師為相對人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0年起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公司股份總數240萬股,聲請人持有29萬股,乃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相對人公司長期未提供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使聲請人閱覽,聲請人無法了解公司狀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未提書狀表示意見。
三、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90年10月29日股東名簿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本件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檢查人人選,經該公會推薦蔡舜仁會計師擔任,有該公會回函在卷可稽。爰依法選任蔡舜仁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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