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智綋受刑人楊永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智綋因受刑人楊永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永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准予保外就醫,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楊智綋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為憑。嗣受刑人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報到,惟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存卷足證,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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