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勞小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小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魯以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奕誠 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奕誠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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