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七六號
原告 桃淵明 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博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