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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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70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被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首揭法條說明,上訴人於收受上開民事判決後,如對該判決內容有所不服時,應於收受該判決生效(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後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即上訴人至遲應於九十四年八月六日前向本院提出上訴,始為適法。然上訴人遲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之事實,有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三七0離婚等案卷附蓋有同日本院收發室收狀章之上訴狀在卷足憑,是以上訴人之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衡諸前揭說明,自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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