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號、586建號)。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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