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醫療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再字第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99年度簡再字第000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