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十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加計非財產權部分(登報道歉)之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後,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