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79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示附表編號三之票據未向銀行業者提示,不可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請補具退票理由單或釋明所請求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