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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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陳哲民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
被   告 乙○○
      庚○○
      丙○○
      己○○
      丁○○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貳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已繳付之
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外,尚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壹
拾元尚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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