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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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陳哲民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
被 告 乙○○
庚○○
丙○○
己○○
丁○○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貳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已繳付之
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外,尚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壹
拾元尚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