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原告 陶樂平

被告 王英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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