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原告 李政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伽濱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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