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2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二四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李宗炎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順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貳萬肆仟零叁拾肆│JP0一六三三七│││││行││元│二││├─┼─────────┼─────────┼───────────┼────────┼────────┼──┤│2│永記美術印刷廠│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肆仟肆佰元│JP0一五九五八│││││行│││六││├─┼─────────┼─────────┼───────────┼────────┼────────┼──┤│3│元帥彩色印刷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壹拾壹萬元│ZX0四一四七九││││司 鄺鴻琪 │行│││七││├─┼─────────┼─────────┼───────────┼────────┼────────┼──┤│4│元帥彩色印刷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陸萬 柒仟貳佰柒拾│ZX0四一四七九││││司鄺鴻琪│行││元│八││├─┼─────────┼─────────┼───────────┼────────┼────────┼──┤│5│ 阮乾綜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壹萬捌仟捌佰捌拾│CM五八一八九五│││││社南屯分社││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