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海強選任辯護人王銘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463號及100年度偵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海強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
100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楊舒嵐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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