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43,696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