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