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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