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0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
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7條
、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即於民國96年5月21日,將
其戶籍遷入「雲林縣林內鄉重興村重興168之1號」等情,有
被告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一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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