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9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台北縣烏來鄉忠治村7鄰金堰34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及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