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1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規定:「甲方及其
連帶保證人因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一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
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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