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告 謝世鋒 被告 洪志猛 被告 洪玉枝 訴訟代理人 許一夫 被告 洪國主 被告 林明旭 被告 洪傳洲 被告 薛萬教 被告 薛總傳 被告 林華陽 被告 林文週 被告 洪鎰利 被告 林武義 被告 林育民 被告 林璋賢 被告 林信宏 受告知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三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四行、第四頁倒數第六行關於「編號A部分、面積26722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編號A部分、面積2672平方公尺」;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六行關於「104年6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6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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