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珍愛寵物精品店 袁國中央信託局桃園分行│95年12月30日│50,000元│TA0五九0三0│││1│龍││││五││├─┼─────────┼─────────┼───────────┼────────┼────────┼──┤│00│ 彭煒強新竹商銀環北分行│96年1月28日│600,000元│AA三七二六0一│││2│││││一││├─┼─────────┼─────────┼───────────┼────────┼────────┼──┤│00│澄龍國際事業有限公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5年12月30日│65,000元│AA一九一三0四│││3│司 陳耀輝 ││││九││├─┼─────────┼─────────┼───────────┼────────┼────────┼──┤│00│ 林宛昭 │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96年1月25日│300,000元│AS一一七八三八│││4││分行│││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蘇萱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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