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 李耀宗 │第七商業銀行新│95年5│14,100元│O23108│││││竹分行│月31日││1││├─┼───────┼───────┼───┼────┼───┼─┤│2│ 劉永金新竹國際商業銀│95年5│7,300元│354359│││││行光復分行│月30日││3││├─┼───────┼───────┼───┼────┼───┼─┤│3│曾潤𡍼│台新國際商業銀│95年5│27,100元│602550│││││行南寮分行│月31日││4││├─┼───────┼───────┼───┼────┼───┼─┤│4│ 郭郭全新竹第三信用合│95年5│3,849元│O26954│││││作社東南分社│月31日││0││├─┼───────┼───────┼───┼────┼───┼─┤│5│ 謝宗榮建華商業銀行光│95年5│12,419元│A02760│││││華分行│月31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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