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5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8樓之一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繳上訴費用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法官黃呈熹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