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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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 律師
徐沛然 律師被告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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