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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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869號債權人 郭榮宏 債務人 劉衛駿 債務人 李清旗 即家鎰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衛駿、李清旗即家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 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票號CH267499、CH398020、CH398023之本票有無提示;若有, 陳明 提示日之日期。
三、提出票號CH398020、CH398023本票之背面影本。
四、提出票號AH312489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五、釋明各債務人應給付之確切金額。(依所提票據①債務人劉衛駿應付新台幣700,000元②債務人劉衛駿、李清旗即家鎰工程行應連帶給付新台幣800,000元③債務人李清旗即家鎰工程行應給付新台幣200,000元)
六、債務人劉衛駿、李清旗即家鎰工程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