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868號債權人 郭榮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建鴻 、 吳婍君 即富捷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票號AA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人為吳婍君即富捷商行,卓建鴻為背書人,應由二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00,000元,而非各別給付,如有誤,請更正)。
二、債務人卓建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富捷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婍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