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396號聲請人 陳宜慧 代理人 林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除權判決之聲請人,以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為限;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以外之人,並無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之權利。查,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為鎰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鎰盛公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
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鎰盛公司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影本1份附卷可參,本件聲請人並非前揭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至聲請人雖為鎰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因聲請人與鎰盛公司乃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自不等同於鎰盛公司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況且,縱令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聲請之真意乃代表鎰盛公司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按,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不得為除權判決;次按,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㈢);再按,公示催告乃於相對人不明之狀況下,由法院以公告之方法,示以相對人未於法院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權利者,予以不利益之結果,使其權利狀態得以確定之程序,故公示催告程序之進行,應以相對人不明為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所附系爭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票據喪失經過(應載明日期及地點)」欄記載「遺失1張空白支票」等語,鎰盛公司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內「釋明原因」欄並記載「當時支票遺失時為空白支票」等語,有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所附系爭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鎰盛公司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影本各1份在卷足據,可見上開支票遺失時,乃空白支票,揆諸前揭說明,應為無效之票據,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法院自不得對之為除權判決。退而言之,縱認空白支票經他人補充記載票據應記載事項以後,得對之聲請公示催告;而鎰盛公司聲請公示催告時,系爭支票業經他人補充記載票據應記載事項完成,得對之聲請公示催告,然因本院
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所附系爭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明確記載發票日及票面金額,鎰盛公司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釋明原因」欄內並記載「當時支票遺失時為空白支票,但於102年4月22日被填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正的金額」等語,有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所附系爭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鎰盛公司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影本各1份在卷足稽;衡之系爭支票遺失時,既為空白支票,如鎰盛公司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時,持有系爭支票之相對人依然不明,鎰盛公司應無知悉系爭支票何時經人填載如何之發票日及票面金額之理?足見鎰盛公司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時,已知系爭支票為特定人所持有,揆諸上開說明,應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法院亦不得之為除權判決。是以,縱令聲請人之真意乃代表鎰盛公司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亦應駁回,附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鎰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102年4月22日│1,100,000元│IN0000000│││司陳宜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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