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10號原告 呂光偉 被告 林輝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修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5樓浴室至不漏水程度,並容許原告進入該屋內共同修繕該屋客廳下方之共同排水管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歐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