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卓子耀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被告 林敬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林敬翔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被告 廖正皓莊月麗戴瑋汝金磊黃啓明 被訴部分,另經原告撤回;被告 陳育琦謝旻諴謝昀廷張雅嵐胡秭羚詹千慧 部分,另經調解報結;被告 張友瑞康凱翔郭英興金民劉卓睿陳怡菁張皓荏 被訴部分,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就原告被害事實,涉犯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關於被告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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