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雯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涉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宣示判決(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