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7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方博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38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莊方博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方博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自己不想太晚看診,竟以阻擋受醫事人員指示之志工將其他病人之資料及健保卡送入診間、出言對護理師咆嘯等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是被告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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