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馮俐萍 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上列原告馮俐萍、被告 蔡劉粉妹 、被告 蔡永財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竹北市○○○路○○號建物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