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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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涵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順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順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35,64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8,7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