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宗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頁第18行事實欄關於「 張文忠 」之記載,均更正為「江宗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8行事實欄關於「張文忠」之記載,顯然有誤,均更正為「江宗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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