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涵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順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8,71
4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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