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指定於民國99年11
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丙○
○提出與被告乙○○間有借貸關係之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