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指定於民國99年11
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丙○
○提出與被告乙○○間有借貸關係之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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