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一號上訴人 古陳玉葉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 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即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承受
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一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字第一八三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二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七日送達該裁定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吳惠郁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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