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熙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7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劉熙昌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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