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心韻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賀心韻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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