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抗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抗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820號抗告人 黃祺瑞 受處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計程車業服
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代表人 唐書鄂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一0一年度交聲字第八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人之非當事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係就受處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之聲明異議而為裁定,則當事人暨受裁定人即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抗告人黃祺瑞既非本案當事人,亦非上開規定所指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從而抗告人所提起之抗告,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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