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青宏選任辯護人吳忠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57號、第8880號、第9044號、第9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青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青宏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2
9條之準強盜罪,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0日訊問後,坦承部分詐欺及竊盜犯行,核與被害人指述相符,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各次竊盜、詐欺犯行,係先後於同年4月3日至4月21日短期間內為之,復衡之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經判決、科刑及執行之紀錄,甫於101年3月30日假釋出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方假釋出獄旋即再犯本件竊盜犯行,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行為之虞,至堪認定,倘予其具保在外,恐仍重施故技,危害他人,認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被告自101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及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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