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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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54號聲請人 賴庚輝
張金葉 聲請人 賴緯誠
賴緯豪 相對人 張德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3月9日駕駛
自小客車肇事,撞擊第三人 賴清璋 致死,聲請人為賴清璋之家屬,並於100年2月23日與相對人達成和解,和解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元,相對人承諾依約分期給付,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為聲請人設定抵押,且約定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剩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詎料,相對人於給付第16期款項後即未再為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和解協議書、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存摺(以上皆為影本)及和解筆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於101年12月6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復,應認聲請人之主張尚屬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