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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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聲請人 陳鳳如 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陳鳳如│遠東商業銀│000000000000│20,900元│102年3月15日│BK0000000│││││行高雄中正│82││││││││分行││││││├──┼──────┼─────┼──────┼────────┼───────┼──────┼───┤│002│陳鳳如│遠東商業銀│000000000000│11,745元│102年3月15日│BK0000000│││││行高雄中正│82││││││││分行││││││├──┼──────┼─────┼──────┼────────┼───────┼──────┼───┤│003│陳鳳如│遠東商業銀│000000000000│22,493元│102年3月15日│BK0000000│││││行高雄中正│82││││││││分行││││││├──┼──────┼─────┼──────┼────────┼───────┼──────┼───┤│004│陳鳳如│遠東商業銀│000000000000│45,415元│102年3月15日│BK0000000│││││行高雄中正│82││││││││分行││││││├──┼──────┼─────┼──────┼────────┼───────┼──────┼───┤│005│陳鳳如│遠東商業銀│000000000000│6,561元│102年3月15日│BK0000000│││││行高雄中正│82││││││││分行││││││├──┼──────┼─────┼──────┼────────┼───────┼──────┼───┤│006│陳鳳如│遠東商業銀│000000000000│7,872元│102年3月15日│BK0000000│││││行高雄中正│82││││││││分行││││││├──┼──────┼─────┼──────┼────────┼───────┼──────┼───┤│007│陳鳳如│遠東商業銀│000000000000│16,249元│102年3月15日│BK0000000│││││行高雄中正│82││││││││分行││││││├──┼──────┼─────┼──────┼────────┼───────┼──────┼───┤│008│陳鳳如│遠東商業銀│000000000000│12,718元│102年3月15日│BK0000000│││││行高雄中正│82││││││││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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