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14號聲請人 葉建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基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14號聲請人 葉建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基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