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52號上訴人 吳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雷馥瑜 等間請求認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102年度親字第5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請求認領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而就給付被上訴人 雷子毅 扶養費及給付被上訴人雷馥瑜代墊之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6,5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6,500元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