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625號債權人 張千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伊荍 、 何建宏 、 曾瑀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㈡合夥協議書。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