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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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贓物案件,前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仟元,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上開贓物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時,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戶籍資料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三張及報告書三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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