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3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文正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文正因犯搶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彭文正因犯搶奪罪等案件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6月30日│98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8565號│度偵字第2301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7149號│99年度簡字第437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3日│99年9月2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7149號│99年度簡字第4374號││決├────┼─────────────┼─────────────┤││確定日期│99年9月17日│9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