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林美慧因於九十七年間,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七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而告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十四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九號裁定就上開四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四四二一號裁定就上開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九九○五四七四○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八○○七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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